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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写“云南好粮油”产品申报书并提交相关材料至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相关材料来审核,出具推荐意见报州、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州、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本区域内申报“云南好粮油”产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把关,提出推荐意见,填写汇总表,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送云南省粮油科学研究院。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申报时,要注重产品的质量、地域文化和传统特色,进行当地考验查证,对企业原料保障、收储、加工各环节执行标准和规程、各环节作业记录、执行有关标准规范等情况做审核,对本区域内申报“云南好粮油”产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把关。对于审核工作把关不严的州、市,不受理该批次推荐的所有产品。
包含成品粮油(大米、小麦粉、挂面、食用植物油)、杂粮及其制品、主食类产品。
(一)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正式投产2年及以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申报产品主要的组成原材料产地必须为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并提供产地证明(生产基地、订单合同等);
入选“云南好粮油”的产品方可使用“云南好粮油”称号及具有编号的证书,未入选产品不得使用“云南好粮油” 称号。
企业可自主选择“云南好粮油”称号的制作流程与工艺(如印制、模压等)在包装、随附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广告宣传中使用或展示“云南好粮油”称号和证书。
“云南好粮油”产品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做复核。市、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在地原则,定期对“云南好粮油”产品生产公司进行当地考验查证,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切实履行质量保障主体责任,在复核时出具相关意见。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云南好粮油”产品做检验,发布优质粮油品质测评报告。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云南好粮油”产品称号,收回证书,且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进行公布:
企业在产品申报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情况,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问责和处理,并取消企业申报资格。
从事“云南好粮油”产品遴选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云南好粮油”产品称号,或者发现企业不再具备条件而不及时取消称号,以及其他行为给“云南好粮油”产品管理工作造成影响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问责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