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局制定了《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国家、省、市、县四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承担当地粮食(含食用油)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和非企业性质社会主体,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五种类型。

  第三条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科学布局、全方面覆盖,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要求,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建立和完善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第四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分级负责、逐级备案,动态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广泛动员推荐,择优选择确定,加强政策支持,充分的发挥各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应急保供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有关信息应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正常,守法诚信、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二)生产经营的粮食产品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在抽检抽样中未出现不达标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环境符合有关要求,生产、储存、运输等相关设施设备能保证粮食不受到污染;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七条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应以承担政策性粮食业务的企业为主;具备符合国家和省要求的原粮和成品粮储存仓房和设施,仓房使用面积应满足需要,仓房硬件条件应符合储存要求;区位条件能够较好满足当地成品粮油储备和运输配送需要,具备一定的运输配送能力。

  第八条粮食应急加工公司应纳入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范围,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投产1年以上,具备较强的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和小包装生产能力,具备一定储存、运输能力;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和检化验能力;具备岗位所需的持有省级以上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应具备必要的运输装卸设备、合乎条件的周转仓容,较强的动员调度能力,交通便利,能够高效定点配送粮食,满足应急配送需要。

  第十条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位于物流配送和居民采购均较为便利的位置;营业范围应包括粮油产品,具备与经营商品和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营业场所、仓储能力和仓房条件满足应急供应需要;具备满足经营和应急需要的通讯设施。

  第十一条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应具备粮食储存、物流配送、供应、加工等两种以上功能;具备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具备较强的应急调度功能和动员能力,确保在接到应急指令后按时限要求将成品粮油配送至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各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的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等能力,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各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和应急需要,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条件、标准和布局规划。

  (一)企业申报。包括自主申报和部门推荐两种方式。每年底,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应急工作实际和布局规划,组织动员辖区内综合实力和应急保供能力较强、经营情况良好、符合布局要求、具备社会责任感的涉粮企业,自主申报特定类型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也可在涉粮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择优推荐。

  (二)初步确定。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企业信息严格把关,统筹考虑有关条件和标准,粮食应急保障规划布局等,择优初步确定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三)实地查看。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组织对初步确定的粮食应急企业的相关情况做实地查看,也可委托下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实地查看,重点核查申报企业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实地查看无异议的,按程序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四)签署协议。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模板详见附件2),约定权利、责任、义务,并授予牌匾(样式详见附件3)。

  (五)逐级备案。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应采取书面方式,逐级备案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再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备。备案完成后,要及时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录入企业信息,逐级提交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四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应急准备或应急保供中存在的困难,督促其落实责任、义务,完成应急任务。

  第十五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时间节点动态维护企业信息。每季度末,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更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或对公司进行调整。其他时间段需要更新或调整企业信息的,应逐级报送至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并经书面请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然后登陆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来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粮食仓储设施专项、优质粮食工程、粮食风险基金、信贷支持行动、技术改造等方面,对合乎条件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调研活动,了解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困难。

  第十八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学习借鉴成熟有效的粮油应急保供经验,增强应急保供实战能力。

  第十九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企业的申报材料,每三年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保障能力、生产经营能力、承担社会责任和应急配套设施设备等情况做评估。

  第二十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每年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工作,有计划地对已签署协议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责任义务落实情况做现场检查。同时,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下级粮食应急保障公司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年抽查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一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落实应急保障责任义务不到位、企业资质和应急保障能力明显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等情形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应急保障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协议,收回牌匾,并按程序及时补充新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二)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

  (七)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落实任务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全省粮食应急保障体系总体设计和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工作,对市县粮食应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县两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完善粮食应急保障各环节功能,建成满足当地应急需求、优化协同高效的粮食应急保障网络。

  第二十四条进入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辖区内粮源调度以及储运、加工、配送、供应各环节有效衔接。

  第二十五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平时应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保供时应积极承担各项应急保供任务。

  第二十六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日常经营应遵守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等有关法律和法规,主动接受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出现涉及粮食应急保障的重大经营情况变动的应及时报告。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应严格遵守《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在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下,及时行动、履行协议,完成好各项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的制作和发放。

  备注:1.以上标准数据来自2022年6月底各市上报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析得出;

  2.应急保障企业标准,以满足仓储、加工、运输、供应能力细分指标之一的,即达到相应企业标准;

  3.应急保障中心标准,以省市县三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标准为基础,应满足仓储、加工、运输、供应中两个以上功能指标;

  4.此标准为推荐标准,非强制标准。该指标每年进行更新。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完善我省粮食应急保障机制,确保在各类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切实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法规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省级、市级、县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作为(***省、市、县)粮食(选填: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或应急保障中心)承担当地粮食(含食用油)应急保障任务。

  加工能力方面,乙方具备小麦日加工能力***吨,稻谷日加工能力***吨,食用油日加工能力***吨;

  供应能力方面,乙方具备小麦粉日供应能力***吨,大米日供应能力***吨,食用油日供应能力***吨;

  配送能力方面,乙方具备原粮库房仓容***吨,原粮油罐罐容 ***吨,成品粮库房仓容***吨,成品粮油罐罐容***吨,自有车辆日配送能力***吨;

  储运能力方面,乙方具备原粮库房仓容***吨,原粮油罐罐容***吨,成品粮库房仓容***吨,成品粮油罐罐容***吨,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吨。

  (二)甲方鼓励和支持乙方发展,制定扶持政策,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调有关部门在项目、资金方面为乙方争取支持。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和应急准备情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

  (四)在执行应急保障任务时,甲方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解决粮食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过程中的困难。

  (一)乙方按照“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做好人员、物资以及制度建设等各项应急准备,出现生产经营变动等重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等重要信息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对外融资、借款或担保等影响乙方生产经营的其他变动)应及时通报甲方,配合甲方对自身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和应急准备情况等内容做调研、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

  (三)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生产经营的粮油产品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储运粮油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混装运输。

  (四)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或《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和调度,服从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供,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按照甲方下达的指令及时做好粮食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保质保量完成粮食应急保障任务。

  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粮食应急保障协议,收回牌匾。此外,若乙方行为给甲方或粮食应急保障工作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一)在甲方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落实应急保障责任义务不到位,企业资质和应急能力明显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责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的;

  (二)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

  (七)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落实任务不到位的;

  (二)对本协议的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的协议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

  (一)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履行本协议情况,决定是不是继续与乙方继续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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