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意见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
特困人员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是兜底保障的重要责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建议》近日正式印发,就特困人员的认定,救助供养内容和标准等进一步进行规范明确。我省将对特困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查1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2016年11月,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建议》。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有关政策衔接不畅、照料服务不够规范、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2016年出台的实施建议亟待修订。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此次出台的实施建议规范特困人员认定,规定具有本地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特困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查1次,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作出调整供养金发放金额,做出继续供养或终止供养的决定。
对特困人员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救助供养,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实施意见也进一步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有“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提供照料护理服务”“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办理丧葬事宜”“给予住房、教育救助等其他救助”,其中基本生活保障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十四五”期间,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和35%、20%、3%,全自理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实施意见还明确,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不设救助病种限制,取消起付线。经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解决。
我省明确,为特困人员免费提供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4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和骨灰免费入公益性公墓安葬服务。
对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险房屋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真实的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居家分散供养,由特困人员自行选择。鼓励高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无法确定照料服务人或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及时纳入合法合规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居家分散供养。
实施意见还要求全面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确保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务。在“财产管理”上,规定特困人员的财产原则上由特困人员本人管理和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其财产应当由其监护人管理。
实施意见还强调,加强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优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合理配备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护理服务人员,在特困人员突发疾病且供养服务机构无法治疗时,立即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并及时通知村(居)民委员会、监护人或者经常联系人。民政部门将对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开展等级评定。继续实施综合定额管理。
另外,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社会公益属性和兜底保障责任不因运营方式改变而改变,不得因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降低集中供养条件和服务水平。
特困人员享受低保吗?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吗? 我省明确,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其他社会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不可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刘媛媛 实习生 杨颜钰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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