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掖市市监局公布10起典型案例涉及餐饮、粮油店、药房
甘肃张掖市市场监管局5日公布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暨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内容显示,
今年以来,张掖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办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张掖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如下:
1.高台县晨香坊早餐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和法规禁止经营的菠菜面案
2023年8月23日,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台县晨香坊早餐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和法规禁止经营的菠菜面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0.03万元、罚款0.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1日,高台县晨香坊早餐店经营的菠菜面经市级食品安全抽检,所检项目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硼酸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食品整治办〔2008〕3号)要求。经查,当事人于5月11日从高台县兴发面条加工坊以5.2元/kg的价格购进涉案菠菜面10kg,抽样1kg,收取购样费6元,另有8kg加工成品臊面48碗,以6元/碗价格销售,剩余1kg自己食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高台县兴发面条加工坊涉嫌未依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国家禁止生产加工的菠菜面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023年9月25日,张掖市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民乐县万和堂大药房经营食品中含有药品成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18盒,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60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6日,根据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决定对民乐县万和堂大药房负责人王玉珊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将案件移交,建议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王玉珊做出行政处罚。经查:2021年11月,民乐县万和堂大药房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硬三天”、“想硬就硬”等产品,且在明知无厂家资质、检验报告、发货票据的情况下,仍在其经营的民乐县六坝镇万和堂大药房向不特定人员销售,非法销售金额为460元。2022年11月29日,民乐县公安局六坝派出所民警在王玉珊经营的万和堂大药房内查获“硬三天”十盒,“想硬就硬”八盒。经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查获的产品做检验,该样品检出西地那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高台县济世民药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经营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和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3年7月6日,张掖市高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台县济世民药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经营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和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8元,没收涉案食品,罚款0.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8日,根据高台县公安局移送的案件线索,高台县济世民药店经营的藏宝虫草丸、爽10天、威猛骑士、敖东助勃延时胶囊、、无名食品等6种10盒(袋)食品均检出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经查,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经营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和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1日,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掖景东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甘州区某百货超市冷柜柜内摆放有标识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30日的纯干鱿鱼圈13盒,根据该超市提供的购进票据确定该批次鱿鱼圈采购自张掖景东商贸有限公司,经查,2022年4月9日,当事人从兰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鱿鱼圈30箱,购进价是180元/箱,购进票据显示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5日,当事人在进货时未严格查验核对生产日期,2022年5月23日,当事人以230元/箱的价格给甘州区某某百货超市配送了1箱纯干鱿鱼圈(生产日期为2022/02/30),违法货值金额230元,牟取违法所得23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5.张掖市甘州区自在居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案
2023年5月25日,张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掖市甘州区自在居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5日,张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张掖市甘州区自在居餐饮店检查时发现,该店设置的六个包厢内均未悬挂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提示。同时发现该店双圆厅就餐的顾客用餐结束后,餐桌上饭菜剩余量较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6日,张掖市山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丹县关永涛凉皮店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山丹县关永涛凉皮店经营的凉皮经抽检,“凉皮柠檬黄项目不合格”,2023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洗手池下发现其使用570mL百岁山矿泉水瓶盛装(剩余量不足水瓶十分之一)的食品添加剂柠檬色,经现场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生产凉皮时偶尔会添加柠檬黄,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食品添加剂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8月份开始,为使凉皮增亮、卖相好看,凉皮颜色不好时会偶尔添加柠檬黄,使用该添加剂先后制作400张凉皮,每张凉皮制成1.5碗,每碗销售价格7元。货值金额4200元,违法所得4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4日,张掖市肃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肃南县宏莹养殖加工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88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6日,张掖市肃南县市场监管局对肃南县宏莹养殖加工坊在售的发酵乳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霉菌、酵母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1388元。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8日,张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掖市甘州区唏嘛香牛肉面张火公路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23日,当事人因自行清洗消毒的餐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张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2月28日,该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抽检,随机抽取当事人自行清洗消毒的筷子、瓷碟进行检测验证。经检验,当事人使用的筷子和瓷碟被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规定。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8日自行清洗消毒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实测值为0.071mg/100cm2,瓷碟大肠菌群实测值为“检出”,标准指标均为不得检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8日,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张掖市甘州区龙茂精品果业批发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桑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55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日,张掖市甘州区龙茂精品果业批发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从银川四季鲜市场一水果批发商处购进10箱桑葚加价销往城区水果零售散户,进货时未索要供货商资质,亦未索取桑葚的合格证明文件。上述桑葚经监督抽检,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经营超范围添加防腐剂的桑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7日,张掖市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泽县丰汇蔬菜粮油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10袋,罚款5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泽县丰汇蔬菜粮油店检查,发现店内食品货架上摆放销售的10袋预包装食品(双汇蒜味肠),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2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