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贸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7年2月14日,某商贸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签订《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约定应在指定时间供货,在货物运送到交货地点后由工地材料员陈某东与工程建设项目成员共同签字验收并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如发生争议,可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方落款处加盖

  同日,某商贸公司、陈某西向某建设集团公司出具《承诺书》,约定:陈某西承诺某商贸公司是自行选择的合同相对方,某建设集团公司应陈某西的要求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合同》,陈某西对《合同》中的条款均已知悉,自愿履行并承担合同中约定的某建设集团公司的一切责任和义务以及赔偿由此给某建设集团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陈某西在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包的某房地产1#-8#楼、地下室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中有足够资金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如有不足,某建设集团公司可以从应付未付给陈某西的项目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并承担对应的资金利息与违约金,月利息和违约金合计标准为2%。某商贸公司与陈某西知悉并认可《合同》中属于某建设集团公司的权利义务均由陈某西享有并承担,某建设集团公司向某商贸公司支付的所有合同项下款项,均是代陈某西代偿该合同项下款项的行为,不代表某建设集团公司对某商贸公司负有任何义务和责任。某商贸公司不会以任何理由、方式要求某建设集团公司支付《合同》中的款项(代陈某西支付的除外)和承担违约责任。承诺人落款处有某商贸公司加盖公章及陈某西签字并捺手印。

  某商贸公司出具三张结算周期分别为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对账单》,客户均为陈某西,单价均较合同约定单价有提升,合计水泥货款分别为211,200元、304,210元、283,100元。核对人处均有陈某东的签字,备注处均载明,以上数据经双方核对没有错误,送货单据已收回。某建设集团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某商贸公司支付货款共计641,080.81元。

  某商贸公司提出仲裁请求:一、某建设集团公司立即偿还所欠某商贸公司货款157,427.2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594元(违约金以157,427.2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至2019年10月1日为12,594元,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上暂计170,021.3元;二、某建设集团公司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某商贸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签订的《合同》,某商贸公司、陈某西与某建设集团公司签订的《承诺书》,各方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证据证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严格履行。

  某商贸公司主张某建设集团公司系本案《合同》的缔约方,应当依约根据双方结算的结果,《对账单》上载明的金额履行付款义务。某建设集团公司抗辩某商贸公司与陈某西共同出具《承诺函》,某商贸公司明知某建设集团公司系代陈某西支付,且明确不会向某建设集团公司主张任何款项,某建设集团公司不应承担对应付款责任。根据某商贸公司、陈某西共同向某建设集团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载明内容,陈某西系某房地产1#-8#楼、地下室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其与某建设集团公司之间的关系为借用其的名义和资质关系,即陈某西与某建设集团公司之间的性质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而某商贸公司对本案《合同》项下货物系用于陈某西实际施工的某房地产1#-8#楼、地下室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工程亦无异议。据此可确认,本案《合同》,是陈某西以某建设集团公司的名义与某商贸公司所签订。在《承诺书》中,某商贸公司表示对陈某西与某建设集团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明确知晓,本案《合同》的责任由陈某西承担,某建设集团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仲裁庭认为,应当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权利义务关系,陈某西为本案《合同》的相对方。因此,本案《合同》产生的责任应由陈某西承担,某建设集团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某商贸公司主张某建设集团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的请求,缺乏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

  本案中的法律关系看似纷繁复杂,其实不然,只要分析清楚真正的合同相对人,以及某商贸公司、某建设集团公司与陈某西之间的相互关系,就可以对案件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同时本案中的某建设集团公司并不存在相应的过错,虽然某商贸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为合同相对人,但事实上陈某西才是真正的本案的合同相对人,某建设集团公司与陈某西之间有着挂靠关系,是被挂靠方与挂靠方的关系。同时根据某商贸公司与陈某西共同出具《承诺函》可知,某商贸公司明知真正的买卖合同相对人为陈某西,因此某商贸公司在本案中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我国鼓励缔约自由,私法自治,因此提倡双方当事人通过你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和《承诺函》都是拥有相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通过你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订立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与《承诺函》都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合同。

  在生活中存在着较本案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有几率存在多方当事人或者案情更为复杂的情形,但关键是要提炼出最根本的案件情况,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挂靠法律关系与表见代理的法律关系有些许相似之处,都要考虑被挂靠人与代理人是不是真的存在过错、合同相对人是否知情等情形。为了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高效定纷止争的需要,建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当事人、案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将一切透明化、具体化。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和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能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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