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建议〉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粮食局(简称省粮食局,副厅级),为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机构。
(二)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
(三)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组织协调粮食进出川工作,提高全省粮食供应保障能力。
(四)加强对全省粮食购销和粮食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协调,加强农村科学储粮指导,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户储粮技术和粮仓。
(一)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起草全省粮食流通和省级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地方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粮食流通、库存监督检查等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战略建议。承担粮食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承担粮食预警监测和应急责任,负责全省粮食宏观调控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粮食系统统计工作。研究提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进出口计划的建议,拟订全省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并监督执行。管理社会粮食流通,保障军队等政策性粮食的供应。负责全省粮食余缺调剂,指导省内粮食销售工作,开展省际间粮食流通的合作交流。
(三)承担省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指导全省粮食储备体系建设。提出地方储备粮总规模及省级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收储、轮换、动用计划建议并组织实施,制定省级储备粮管理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省级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协助做好在川中央储备粮及国家其他政策性临时储存粮食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贯彻实施国家粮食品质衡量准则,制定全省粮食储存、运输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全省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质量安全,负责库存原粮卫生监督管理,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和抢险救灾,指导全省农村科学储粮工作。
(五)制订粮食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提出促进粮食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并督促落实,指导、协调全省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省级投资粮食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制订全省粮食仓储、加工和物流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发展规划,指导粮食批发商业市场建设。指导粮食企业科学技术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指导城乡粮食流通市场建设。
(六)指导全省国有粮食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报告工作。贯彻国家粮食流通财政财务政策和会计制度,组织编报全省国有粮食企业会计报表及会计决算。负责国家和省预算拨付的粮食政策性补贴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风险基金、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参与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
(七)制订粮食系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全省粮食行业的职业教育,指导直属学校的教育改革和管理。
组织、协调、督办局机关政务工作;承担局机关文电、档案、绩效管理、电子政务建设、政务公开、信访、提案、接待、机关财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粮食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全局大事记和年鉴的编撰工作;指导粮食系统抢险救灾工作。
拟订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起草全省粮食流通管理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配套制度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拟订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粮食依法行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承担全省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承担局机关的行政审批工作。
拟订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计划、地方储备粮食计划;提出省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及收储、轮换和动用建议并负责组织实施;承担粮食预警监测、应急管理、政策性粮食供应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全省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组织协调省内产销区粮食余缺调剂和省际粮食进出川;拟订全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拟订全省粮食流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全省粮食收储、加工设施和物流体系、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投资粮食流通设施项目的推荐及管理工作;提出粮食流通设施省级投资项目的布局建议,参与有关项目的建设管理;指导粮食行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粮食收购网点及城乡粮食流通市场建设和为农服务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发展优质、专用粮食订单生产,培育发展粮食流通龙头企业;负责全省粮食工业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粮食系统支持新农村建设有关工作。
负责全省粮食仓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制订全省粮食质量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和有关年度计划;负责全省大中型粮食仓储企业仓储设施的新建、报废、占用、拆迁、置换、备案的监督管理;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审核、受理、上报及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认定工作;负责指导粮食行业仓储管理及技术应用,制定省级储备粮仓储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及储粮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及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行业名牌产品创建工作;指导农村储粮新技术推广和农户科学储粮工作;负责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全省粮食仓储设施及基础设施投资统计工作。
拟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负责监督检查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对省级储备粮、军粮等政策性粮食计划、质量、技术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粮食质量、仓储设施设备和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指导。
负责全省粮食收购资金的预测、协调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政策,监督管理粮食风险基金、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政策性粮食补贴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指导全省国有粮食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报告和会计决算工作;承担部门预算和有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粮改财务政策,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管理。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制订全省粮食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加强全省粮食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直属学校的教育改革和管理;负责粮食行业机构、从业人员统计和职工教育培训统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省粮食局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川省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5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一)省粮食局与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职责关系。省粮食局提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和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政府;省粮食局拟订省级储备粮的收储、动用建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
本规定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川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粮食局(简称省粮食局,副厅级),为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机构。
(二)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
(三)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组织协调粮食进出川工作,提高全省粮食供应保障能力。
(四)加强对全省粮食购销和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加强农村科学储粮指导,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户储粮技术和粮仓。
(一)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起草全省粮食流通和省级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地方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粮食流通、库存监督检查等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战略建议。承担粮食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承担粮食预警监测和应急责任,负责全省粮食宏观调控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粮食系统统计工作。研究提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进出口计划的建议,拟订全省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并监督执行。管理社会粮食流通,保障军队等政策性粮食的供应。负责全省粮食余缺调剂,指导省内粮食销售工作,开展省际间粮食流通的合作交流。
(三)承担省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指导全省粮食储备体系建设。提出地方储备粮总规模及省级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收储、轮换、动用计划建议并组织实施,制定省级储备粮管理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省级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协助做好在川中央储备粮及国家其他政策性临时储存粮食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贯彻实施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制定全省粮食储存、运输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全省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质量安全,负责库存原粮卫生监督管理,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和抢险救灾,指导全省农村科学储粮工作。
(五)制订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规划,提出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并督促落实,指导、协调全省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省级投资粮食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制订全省粮食仓储、加工和物流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发展规划,指导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指导粮食企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指导城乡粮食流通市场建设。
(六)指导全省国有粮食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报告工作。贯彻国家粮食流通财政财务政策和会计制度,组织编报全省国有粮食企业会计报表及会计决算。负责国家和省预算拨付的粮食政策性补贴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风险基金、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参与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
(七)制订粮食系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全省粮食行业的职业教育,指导直属学校的教育改革和管理。
组织、协调、督办局机关政务工作;承担局机关文电、档案、绩效管理、电子政务建设、政务公开、信访、提案、接待、机关财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粮食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全局大事记和年鉴的编撰工作;指导粮食系统抢险救灾工作。
拟订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起草全省粮食流通管理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配套制度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拟订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粮食依法行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承担全省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承担局机关的行政审批工作。
拟订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计划、地方储备粮食计划;提出省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及收储、轮换和动用建议并负责组织实施;承担粮食预警监测、应急管理、政策性粮食供应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全省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组织协调省内产销区粮食余缺调剂和省际粮食进出川;拟订全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拟订全省粮食流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全省粮食收储、加工设施和物流体系、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投资粮食流通设施项目的推荐及管理工作;提出粮食流通设施省级投资项目的布局建议,参与有关项目的建设管理;指导粮食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技术改造、新产品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粮食收购网点及城乡粮食流通市场建设和为农服务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发展优质、专用粮食订单生产,培育发展粮食流通有突出贡献的公司;负责全省粮食工业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粮食系统支持新农村建设有关工作。
负责全省粮食仓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制订全省粮食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规划和有关年度计划;负责全省大中型粮食仓储企业仓储设施的新建、报废、占用、拆迁、置换、备案的监督管理;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审核、受理、上报及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认定工作;负责指导粮食行业仓储管理及技术应用,制定省级储备粮仓储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及储粮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及国家粮食品质衡量准则;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行业名牌产品创建工作;指导农村储粮新技术推广和农户科学储粮工作;负责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全省粮食仓储设施及基础设施投资统计工作。
拟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负责监督检查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对省级储备粮、军粮等政策性粮食计划、质量、技术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粮食质量、仓储设施设备和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做监督检查;承担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指导。
负责全省粮食收购资金的预测、协调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政策,监督管理粮食风险基金、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政策性粮食补贴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指导全省国有粮食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报告和会计决算工作;承担部门预算和有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粮改财务政策,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管理。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制订全省粮食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加强全省粮食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直属学校的教育改革和管理;负责粮食行业机构、从业人员统计和职工教育培训统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省粮食局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川省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5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建议〉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一)省粮食局与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职责关系。省粮食局提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和现代粮食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战略的建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政府;省粮食局拟订省级储备粮的收储、动用建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
本规定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