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工商行政办理局 粮食储藏局关于粮食出售发票运用和办理有关问题的告诉
为加强对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办理,维护粮食正常流转次序,推动粮食流转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当时推动粮食流转体制改革定见的告诉》(国发〔1998〕35号)要求,现就粮食出售发票运用和办理的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历的粮食运营(不包含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加工公司出售粮食时,一概运用“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间第五联为随货同行联(承运联)。上述粮食运营、加工公司在开具发票时,有必要在第五联加盖“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并要加注“销货地址”。“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由开票单位依照一致款式刻制(印章款式附后)。
二、从事粮食运营、加工事务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含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出售粮食时,一概运用由税务机关一致印制的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粮食出售一致发票”。“粮食出售一致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一致规划、印制。“粮食出售一致发票”中要建立“销货地址”一栏,开票单位必定要照实填写。
三、跨县(市)运销小麦、玉米和稻谷,有必要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出售一致发票;跨县(市)运销制品粮,有必要持有粮食加工公司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出售一致发票。凡不能出具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出售一致发票的,一概视为不合法贩运。
四、国有企业、农垦企业和司法体系农场跨县(市)运销本企业直属单位出产的粮食,对比上述规则履行。
五、各地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要采纳必定的办法,加强监管巡查,加大法令力度,加强对跨县(市)运销的原粮和制品粮的查看。对不合法贩运粮食的,由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根据《粮食收买法令》处分;对一票多用、重复运用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出售一致发票的,由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分暂行法令》严峻惩办;对私印、假造和不合法生意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出售一致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有关法令和法规严峻惩办;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
六、各级工商行政办理、粮食、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国家粮食流转体制改革有关方针,积极支持和维护正常的粮食流转,禁止借机上路设卡,搞区域封闭,乱收费、乱罚款。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七、上述规则自1999年1月1日开端履行。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出售一致发票从1999年1月1日正式启用,一起旧版的粮食出售普通发票不再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