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出售发票有关问题的告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9〕198号)规则对归于一般纳税人的出产、运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根据购销企业开具的出售发票注明的出售额按13%的扣除率核算抵扣进项税额。为了可以更好的确保粮食增值税方针的正确履行,现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出售发票运用的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二、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出售粮食,暂一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对比非免税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出售额为“价税算计”数。
四、归于一般纳税人的出产、运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按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