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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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春鹰作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AAAAA第二十二条的解说草案的阐明
信春鹰作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AAAAA第二十二条的解说草案的阐明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归于民事活动,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还应当恪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则,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许母姓。考虑到社会实在的状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能够选取其他姓氏。包含选取其他直系老一辈血亲的姓氏;来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