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大宗商品(160216)基金基本概况 _ 基金档案 _ 天天网
本基金通过在大宗商品各品种间的分散配置以及在商品类、固定收益类资产间的动态配置,力求在有效控制基金资产整体波动性的前提下分享大宗商品市场增长的收益。
利用各商品品种价格趋势之间的不一致性,通过分散投资降低风险,并根据商品类资产的历史波动性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以求将基金资产的整体波动性控制在特定水平以内,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有法律和法规允许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督管理的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别的金融工具。 当法律和法规或监督管理的机构允许基金投资于商品期货或其它品种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和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为首先确定基准配置比例,包括商品类、固定收益类资产间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各商品品种间的品种配置比例,然后以基准配置比例为参照构建投资组合,最后依据市场波动性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以求将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控制在特定的水平以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在于确定基准配置比例,包括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各商品品种配置比例。 1)各商品品种间的配置比例 国际上的大宗商品品种繁多,本基金拟投资的商品品种主要可分为以下四大类别: 能源类:包括原油、天然气、燃料油、汽油、瓦斯油等等; 工业金属类:包括铝、锌、铜、镍、铅等等; 贵重金属类:包括黄金、白银等等; 农产品类:玉米、小麦、大豆、白糖、棉花、咖啡、可可、牲畜等等。 在商品品种配置比例的选择上,将以分散配置、均衡配置为出发点,考虑各商品品种历史表现以及商品市场基本面等各方面因素,力求构建一个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的商品品种配置比例基准,在全面反映大宗商品走势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商品类资产整体的波动性。 具体而言,在商品品种配置比例方面考虑以下因素: 各商品品种各自价格的历史表现和历史波动性 各商品品种价格间历史相关性 各商品品种的全球产量、交易量 各商品品种的可投资性(即是否可通过商品类基金来投资) 2)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类别包括商品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大类资产配置以严控风险为目标,力求将资产的整体年化波动率控制在不超过15%的水平。 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步骤: 对商品资产部分近期的历史实际波动率进行计算并年化; 如商品资产部分历史实际波动率小于15%,则将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设置为零。 如商品资产部分历史实际波动率大于15%,则提高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以求将资产的整体历史实际波动率降至15%以内。 本基金管理人与德意志银行合作,对以上资产配置办法来进行了固化和完善,制定了基准配置组合和定期调整方法。为对组合的表现进行持续跟踪,由德意志银行以指数的形式进行发布了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并以此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关于指数的更多细节参见(六)业绩比较基准。 2.商品类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商品类基金投资将主要参照基准配置比例中的商品品种配置比例进行配置,具体方法如下: 1)根据基准配置比例中商品部分各商品品种的成分和权重,在商品基金中抽样选择基础资产商品品种与基准配置比例中商品部分相同或接近的基金,组成初选基金池。 2)通过量化模型进行最优化分析,从备选基金池中选取基金构建组合。最优化目标为组合与基准配置比例中商品部分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并据此求解组合中各基金的权重。 3)当基准配置比例定期或不定时进行调整时,通过量化模型重新计算,对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4)由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宏观经济和各商品品种基本面的判断,综合评估历史波动率是否准确反映了各商品品种的市场风险,并对组合进行适度调整。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型公募基金(含债券型ETF)、货币市场基金(含货币型ETF)。 在确定了商品类基金的组合后,本基金将参照基准配置比例中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配置,并根据所构建商品类基金组合的实际历史波动率加以调整,力求将基金资产的整体波动率控制在年化15%以内。 由于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的目的是优化流动性管理和分散投资风险,因此在投资策略会侧重于短久期、高流动性、高信用等级的品种来投资。 4.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主要采取组合避险策略和有效管理策略。衍生品的投资比例应根据法律和法规、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最大限度地考虑投资需要后予以确定。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收益分配的方法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的方法是现金分红; 6.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允许超出15个工作日; 8.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和法规或监督管理的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管理人力求将基金年化波动率控制在特定的水平(年化15%)以内。因此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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